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1民初20357号
原告:北京中彩佳印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杨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峰,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高野哲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红梦,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彩佳印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中彩佳印图文设计有限公司未缴纳本案诉讼费用,经催缴又未缴纳,故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中彩佳印图文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蒋骏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