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信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亨装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财保33号
申请人:上海信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倚天路333路2幢1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7872033101。
被申请人:***亨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工业园东区华新路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1738276759B。
申请人上海信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亨装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上海信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亨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71652.3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信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亨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71652.35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永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徐碧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