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112执恢11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64号绿景嘉园D南2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64号绿景嘉园D南2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92637412C。
法定代表人:王世君,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上海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7115228335。
法定代表人:王世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历城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在协议日期内支付**木材款1192390.34元,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80000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77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未履行完毕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4)历城执字第1020号,该案于2019年12月23日冻结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执1704号案件中应收案款,因该应收案款未执行到位,暂无法提取。该案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收案款可以提取,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历城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历城商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