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南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9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市执字第93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南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执行人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本院在执行济南南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3)市商初字第157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市商初字第15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骆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