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802民初4978号
原告:东莞市乐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岗贝东城商贸花园B区二层西区201、202、203、204、205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人民政府飞来峡银英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代理人:欧仁山,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乐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乐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968元,减半收费15484元,由原告东莞市乐达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