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狮视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东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2395号

原告:宝狮视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8号院长远天地大厦4号楼A2座1108室。

法定代表人:严国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雷,北京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云上(东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文强。

原告宝狮视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云上(东莞)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宝狮视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宝狮视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狮视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3元,由宝狮视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2349元,由宝狮视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 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