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三菱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市三菱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02民初1114号 原告:***,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少***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市三菱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 原告***与被告锦州市三菱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常 月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