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02民初1114号
原告:***,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少***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州市三菱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
原告***与被告锦州市三菱电梯销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常 月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