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雁滩花语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震亚,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棕榈泉假日主题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刘恒,系该公司经理。
****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棕榈泉假日主题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102民初7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480元,本院执行费23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兰州棕榈泉假日主题酒店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兰州棕榈泉假日主题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兰州棕榈泉假日主题酒店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的强制措施,并将查询结果及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黎永红
审判员 芦思羽
审判员 邸泽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闫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