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632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嘉创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嘉创视通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应松,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太坤,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国***有限公司(简称:贵州国农公司)。
住所地:榕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国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农股份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魏建春,该公司理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魏建春,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大埔县。
被执行人:郭新文,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榕江县。
被执行人:李军,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榕江县。
被执行人:陈君航,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大埔县。
被执行人:韦福才,男,1981年9月26日生,布依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日生,汉族,现住黎平县。
被执行人:杨秀鹏,男,1966年10月15日生,侗族,户籍地榕江县。
被执行人:郭兴荣,女,195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榕江县。
被执行人:曾燕,女,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执行贵州嘉创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国***有限公司、国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魏建春、郭新文、李军、陈君航、韦福才、***、杨秀鹏、郭兴荣、曾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嘉创视通公司以被执行人贵州国农公司原始股东或原股东国农股份公司、魏建春、郭新文、李军、陈君航、韦福才、***、杨秀鹏、郭兴荣、曾燕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提出追加上述人员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房产线索,要求恢复执行(2018)黔2632民初412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贵州国农公司所欠申请人嘉创视通公司的2295100.25元债务及利息,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核实财产线索并采取相关财产调查措施。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韦福才有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非成套住宅(不动产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号,面积:73.66平方米),本院已办理轮候查封。同时,本院依法调查了所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且进行了基层组织财产调查,除杨秀鹏、郭兴荣有退休工资外均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杨秀鹏、郭兴荣的退休工资收入在保留必要生活费后每月主动将部分工资缴入法院账户偿付债务。本案经询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所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相关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方反馈,并告知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案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先富
审判员 姚元江
审判员 石昌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