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嘉创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执复23号
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女,195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榕江县。
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男,1966年10月15日生,侗族,户籍地榕江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嘉创视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北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榕江县工业园区G8栋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国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838号A116法定代表人:魏建春,该公司理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魏建春,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大埔县。
被申请人:郭新文,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榕江县。
被申请人:李军,男,1987年6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榕江县。
被申请人:陈君航,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大埔县。
被申请人:韦福才,男,1981年9月26日生,布依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6月2日生,汉族,现住黎平县。
被申请人:曾燕,女,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复议申请人***、***不服榕江县人民法院(2019)黔2632执异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榕江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18)黔263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时,申请执行人贵州嘉创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向该院提出追加国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魏建春、郭新文、李军、陈君航、韦福才、***、***、***、曾燕为被执行人,并在各被申请人自己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与被执行人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榕江县人民法院查明,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未履行支付贵州嘉创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2280872.25元的义务,贵州嘉创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确定的债务。申请方通过对该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申请调查,发现国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原始股东(发起人),根据2015年10月13日公司章程及公司成立申请材料中股东出资情况表显示,国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占股比例为49%,认缴出资额为26950000元,出资方式为现金。2017年6月19日,国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将股份转出,不再是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股东。在此期间,国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仅向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开设的建设银行账户汇入1612000元资金,未足额认缴部分资金为25338000元。魏建春作为原股东(发起人),在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成立时占股比例为51%,认缴出资额为28050000元,出资方式为现金。2017年6月19日将股份26%转让给郭新文后,占股25%。2017年11月10日,魏建春将剩余25%股份全部转出,不再是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股东。在此期间,魏建春仅向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汇入资金832000元,未足额认缴部分资金为27218000元。陈君航于2017年11月20日成为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股东,占股23%至今。韦福才于2018年4月24日成为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股东,占股10%至今。***于2018年4月24日成为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股东,占股10%至今。郭新文于2017年6月19日成为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股东,占股26%。2017年11月20日,郭新文将全部股份转出;2018年1月15日,郭新文再次成为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股东,占股46%。2018年4月24日将全部股份转出,不再为公司股东。在此期间,仅向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账户汇入5000元。李军于2017年6月19日成为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股东,占股49%。2017年11月20日将全部股份转出。2018年1月5日,再次成为公司股东,占股28%。2018年4月24日将全部股份转出,不再为公司股东。***于2017年11月20日成为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股东,占股28%;2017年12月25日,减持25%,占股3%;2018年1月2日,将剩余3%全部转出,不再成为公司股东。***于2017年12月15日成为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股东,占股21%;2018年1月2日,增持25%,占股46%;2018年1月15日,将全部46%股份转出,不再为公司股东。曾燕于2017年11月20日成为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股东,占股3%。2018年4月24日将全部股份转出,不再为公司股东。以上十名公司原股东、原股东和现股东,均存在未足额出资和实际出资的事实。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规定,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足额缴纳。前述公司原股东、原股东和现股东都由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章程作了记载,证实了股东身份,因此,负有向公司及时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一、准予申请执行人追加国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魏建春、郭新文、李军、陈君航、韦福才、***、***、***、曾燕为(2018)黔263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申请;二、国农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魏建春、郭新文、李军、陈君航、韦福才、***、***、***、曾燕与被执行人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一起连带承担支付贵州嘉创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含案件受理费)2295100.25元的义务。
复议申请人***向本院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榕江县人民法院(2019)黔2632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停止对其个人财产的强制执行。理由如下:1、申请人***不是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股东,而是榕江县古州一小退休教师,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2、***与郭新文是姐弟关系,2017年11月郭新文打电话给她,说他已被纳入黑名单,不能担任公司股东,要***帮他接一股份,进入国州国农公司任股东,时间不超过两个月,2017年12月15日,郭新文又打电话通知***,将其名下的25%股份转让给殴安勇。2018年1月15日,又将此股权转让给了郭兴文,自此以后,***不再是贵州国农公司股东,故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复议申请人***向本院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榕江县人民法院(2019)黔2632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贵州嘉创视通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理由如下:1、申请人曾持有贵州国农葛业有限公司股东的行为并非商业投资行为,系根据公司要求持股并获取的奖励,整个过程不存在任何价值交换,不应承担该公司实缴的责任;2、(2019)黔2632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程序错误,剥夺了申请人质证、阐述的权利;3、(2019)黔2632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加重了申请人的责任,同时剥夺了申请人应有的权利。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被申请人均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榕江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榕江县人民法院(2019)黔2632执异16号执行裁定赋予案外人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属于适用程序法律错误,本院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榕江县人民法院(2019)黔2632执异16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榕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芝伟
审判员  杨华敏
审判员  龙 恺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