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979号之一
原告:三东筑工(德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尚德三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某(公司员工),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成,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盈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堰西村20号。
法定代表人:袁永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公司员工),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士鑫,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东筑工(德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东公司”)与被告临沂盈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因杨东宝退出员额法官,本案变更为审判员吕莹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三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立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特种干混砂浆生产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生产线设备退回被告;2.判决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支付的设备采购款3000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货及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两项违约金计43000元;4.判决被告承担调试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的材料及人工费损失103069.3元;5.判决被告赔偿未能提供合格设备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00元;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特种干混砂浆生产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一份,原告为采购方,被告为供应方,原告向被告采购特种干混砂浆生产线设备1套,合同总价为43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设备采购款30万元。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应尽义务。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20年6月1日,但被告直到2020年9月3日前仍然没有完成设备调试,设备匀质性达不到生产要求,未能完成向原告交货的合同义务,逾期交货超过200天。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逾期交货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至今没有完成设备调试,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不能达到原告的要求,且在调试过程中,造成原告原材料及人工损失103069.3元。在向被告采购生产设备时,原告即已与需方签订了产品供货合同,因被告提供的设备至今不能生产合格产品,造成原告与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不能履行,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应当承担给原告造成的所有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立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特种干混砂浆生产线设备采购及技术服务合同》,生产线设备退回被告;判决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支付的设备采购款300000元;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货及为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两项违约金计43000元;判决被告承担设备调试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的材料及人工费损失103069.3元;判决被告赔偿未能提供合格设备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盈捷公司辩称,三东公司所诉不属实,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三东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东公司无合同解除权。1、2020年6月5日至8日期间,盈捷公司交付的设备已经运送至三东公司工厂。2020年6月24日前安装完毕。三东公司在上次起诉的庭审中陈述盈捷公司设备于2020年6月12日到厂。因此,三东公司于2020年6月27日支付第2期10万元货款构成违约。根据双方的约定,设备运送至三东公司工厂,三东公司支付第2期10万元货款。显然,三东公司违约。2、设备安装完后,三东公司要么不准备调试用的材料,要么预备调试用的材料不合格,造成盈捷公司人工费损失,因此,三东公司构成违约。3、2020年8月17日,三东公司技术员李富贵与盈捷公司工作人员袁长仪通话时明确承认设备生产产品合格。因此,根据双方约定,生产出合格产品,即完成设备验收。并且盈捷公司已经开具了43万元货款全额增值税发票。三东公司应当支付第3期10万元、第四期3万元货款,但是三东公司以未完成调试为借口,拒付货款,构成违约。二、盈捷公司不存在逾期交货,无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1、三东公司提出其提供的合同文本已经入其公司系统不能更改。签订合同前,盈捷公司工作人员袁长仪坚决反对2020年6月1日交货,因为根本不可能完成。三东公司员工关鹏宇明确承诺6月1日后交货没事可以给予延期。2、三东公司本来定制的是特种砂浆设备,但是从来没有准备特种砂浆调试的原料,只是用石膏原料调试。这一点,在上次诉讼庭审中三东公司明确承认,用石膏原料调试,设备也是合格的,但后来三东公司提出既做砂浆又做石膏产品。因为特种砂浆与石膏产品设备原理不同。为了合作,盈捷公司又给更换了上下搅拌机,更换上下搅拌机不属于逾期交货,更换上下搅拌机后,设备调试也已经完成。三东公司工作人员李富贵明确承认设备生产的产品合格。因此,盈捷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设备未完成调试及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的情形,盈捷公司提供的设备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3、盈捷公司无违约行为,三东公司主张逾期违约金无事实依据,并且合同文本上万分之五违约金没有约定计算基数。4、盈捷公司提供的设备符合质量要求,三东公司主张的未达质量标准违约金无事实依据。三、根据合同约定,设备调试的原材料、人工费均由三东公司负担。三东公司主张盈捷公司承担调试过程中给三东公司造成的材料及人工费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四、三东公司主张所谓40万间接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东公司所谓需方供货合同,盈捷公司不知情也无法预见。三东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三东公司所提交的2020年8月13日“关于特种砂浆设备最终调试协议”有一句话是“另外承担我公司两个半月来,试机造成的材料费、人工费、影响我公司砂浆业务开展的损失费共计10万元。”可见,所谓40万元间接损失是不存在的。五、设备43万元的价格已经非常优惠了,盈捷公司又给更换了上下搅拌机,并开具了全额发票。但是三东公司不但不付货款,还恶意起诉,盈捷公司强烈反对。三东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拖欠的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盈捷公司全部损失。盈捷公司将另行主张权利。六、双方约定,设备生产出合格产品,视为最终的验收结果。三东公司承认设备生产的产品合格,但是又以产品不合格为由起诉,显然系恶意诉讼。七、双方约定设备生产的产品合格为设备质量标准。三东公司由最初的特种砂浆设备改成既做砂浆又做石膏产品设备,双方没有签订新的合同,没有对新的产品设备的质量要求做出新的约定。因此,只要设备生产的产品合格,三东公司提供的设备即符合质量要求。三东公司承认盈捷公司提供的设备生产的产品合格,也就是承认盈捷公司提供的设备符合质量要求。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三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现不符合上述第三项的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原、被告双方可另行协商或待具备起诉条件后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三东筑工(德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