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03执99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新郦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14628871-3。
被执行人:芜湖百瑞中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央城财富街1号楼612室。
本院在执行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百瑞中央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无可执行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根建
审判员 沈世鸿
审判员 周 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