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桐庐永祥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2民初628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庐永祥石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庐永祥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4904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52元,由原告桐庐永祥石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丹青 人民陪审员  王君丽 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
书 记 员  施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