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3民初4618号

原告: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牌一村新郦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周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奇,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剑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马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案号为(2020)浙0102民初2063号,后该院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90000元、逾期违约金244555元(逾期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后续逾期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0%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0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借款590000元,被告指定原告将借款直接向第三方浙江银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原告向第三方实际支付款项之日起开始计算,如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还付全部借款本息的,被告同意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未还借款本金总额的1.50%每月的标准和实际逾期时间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等)。上述《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7年12月12日将借款本金590000元支付至被告指定的第三人账户。截至今日,被告一直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被告逾期还款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按约还款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银马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到庭质证,系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银马公司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银马公司主张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为实现本案债权,原告银马公司委托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并支付律师费40000元。

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被告**向原告银马公司借款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佐证,本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现原告银马公司主张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对此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本院对原告银马公司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原告银马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及律师费,符合双方约定且不悖相关规定,本院亦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9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244555元(暂计至2020年5月21日,此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0%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46元,减半收取62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93元,合计11166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员 詹琳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许捡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