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2民初2063号

原告: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牌一村新郦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周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奇,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剑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90000元,双方就款项交付方式、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次日,原告将上述借款交付至被告指定账户。然被告一直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中载明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向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上城区既非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非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亦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上城区与本案争议的实际联系,故应当认定上城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上述管辖约定属无效约定,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郭淑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陶昱立

书记员赵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