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681执827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一村新郦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14628871-3。

法定代表人周奕。

被执行人***,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住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牌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324000元、诉讼费20951.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执8274号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灵锋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冯华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