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2执11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一村新郦自然村,组织机构代码:14628871-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2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890358.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599.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有价证券。经执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浙A×××××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因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银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2执11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