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恒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州恒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04民初110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福州恒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罗家军。
原告***与被告福州恒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相关材料需补充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8元,减半收取1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文
人民陪审员 张力人民陪审员蒋晓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    发    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