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04民初1341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告:福州恒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福州仓山万达广场****楼**02办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州恒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计36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玲
人民陪审员 胡榕芳
人民陪审员 伍建英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