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云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5执3628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云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石祥路266、274号(杭州城北金属材料交易市场A区310号),组织机构代码:676778509。
法定代表人郭羽。
被执行人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400号营业房,现住百官街道锦茂大厦22楼,组织机构代码:780470598。
法定代表人俞采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云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杭拱商初字第0413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云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88034.9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7292元、申请执行费5892元。但被执行人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杭州云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105执36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夏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