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4民初5791号
原告:***,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780470598U。
法定代表人:俞采形,经理。
原告钟和东与被告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钟和东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和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钟和东负担。
审判长陶秋文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