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俞采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4民初5290号
原告:**,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俞采形。
被告:俞采形,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浙江康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俞采形、浙江康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俞采形、浙江康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俞采形、浙江康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屠建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