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604执21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
主要负责人:俞采形,总经理。
***与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604执21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耿红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