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桥兴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北京万桥兴业机械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16651号
原告:***,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文杰。
被告:北京万桥兴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邢各庄村村委会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刘亚滨。
被告:北京万桥兴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一层106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滨。
原告***与被告北京万桥兴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万桥兴业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赵书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滕文学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