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2执异64号
案外人:上海天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分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仲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海仲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上风科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风科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上海天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查封上风科盛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XXX号XXX室房屋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上海天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现以上述房屋在本院执行中,已解除了相关查封等为由,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出具撤回异议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天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上海天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助理***
审判长*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