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民初2772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载明住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仲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宜川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仲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申请,本院查封了上海仲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18,714元的财产。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同日裁定准许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的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仲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618,714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颋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