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11民初9181号之一
原告:杭州绿城橱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仲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绿城橱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仲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绿城橱柜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告与被告已同意协商解决纠纷,故原告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杭州绿城橱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绿城橱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仲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242元,保全费1,066元(原告已预交),合计2,308元,由原告杭州绿城橱柜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剩余1,242元,退回原告杭州绿城橱柜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