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11民初9181号
申请人:杭州绿城橱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上海市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仲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原告杭州绿城橱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仲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绿城橱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仲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186.9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自愿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绿城橱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仲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186.9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