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4民初6758号
原告***,男,194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
法定代表人叶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637号。
法定代表人***,总指挥。
委托代理人练良火、***,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205信箱。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地基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47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4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介,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杭州市大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指挥部、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杭州地基基础工程公司、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无
书记员 李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