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11698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蓝村街道贾戈庄9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徐苗苗,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府前街9号。
法定代表人:肖斐菲,经理。
被告:***,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蓝村街道城后村23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舜、潘昕楠,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青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