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6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臧南镇藏马山千禧谷路1号2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奥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巴黎路25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融创(青岛)置地融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西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1777号1号楼207。
主要负责人:王**。
原审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府前街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日照市汾水盛安建筑设备租赁处,经营场所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界牌岭村。
经营者:郑淑安。
原审被告:日照茂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前稍坡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奥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融创(青岛)置地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西新区分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青岛九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市汾水盛安建筑设备租赁处、日照茂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5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及开庭传票,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