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31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成都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江,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勋,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强,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成都兴蜀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华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杨庆,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蒲江中天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飞龙路59号1栋1单元4层5号。
法定代表人:陈骏,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新房天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号来福士广场2栋第15层。
法定代表人:廖尚尉,系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31民终5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成都建工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兴蜀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与成都蒲江中天置地实业有限公司、中新房天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559,417.17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6,085,188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房屋所有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利强
审判员 吴润明
审判员 姚 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