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蜀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肖全义与成都兴蜀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王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民初837号

原告:肖全义,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安,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兴蜀勘察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432R。

法定代表人:杨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四川达摩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路,四川达摩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天云,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新华,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肖全义与被告成都兴蜀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王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肖全义于

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全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全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肖全义负担。

审判员  钱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徐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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