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2民初4780号
原告:四川兴蜀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华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业林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外西街生资市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成都竞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系被告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兴蜀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业林志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兴蜀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