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5执211号
北京建欣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建欣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911813.66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025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案款付清。申请执行人北京建欣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北京建欣业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15执2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书记员 王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