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青神县青竹建筑工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425执5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720号金山商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周崇新,该所主任。
被执行人:青神县青竹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神县城区新北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刘其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与青神县青竹建筑工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员  高利斌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吴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