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五通桥区德生装饰部与青神县青竹建筑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112执4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德生装饰部,住所地**川省乐山市**通桥区。
业主:朱华学,男,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川省乐山市**通桥区。
被执行人:青神县青竹建筑工程,住所地**川省青神县神县。
法定代表人:刘其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6)川111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五通桥区德生装饰部与被执行人青神县青竹建筑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148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630.00元,诉讼保全费1370.00元,申请执行费212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2980.00元予以扣划。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青神县青竹建筑工程公司有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青神县青竹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青神县青竹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小写14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向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