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123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7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3年11月11日,住四川省青神县。
被执行人:青神县青竹建筑工程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20770035-4。
住所地:青神县城区北新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刘其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神县青竹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3民12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青神县青竹建筑工程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81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青神县青竹建筑工程公司在乐山市寿保煤业有限公司的债权91万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该笔债权现无法结算,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准许其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1123民1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涛
审判员 罗迎冬
审判员 夏建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