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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犍为寿保煤业有限公司与青神县青竹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123民初1944号
本院于2018年04月24日对原告乐山市犍为**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神县青竹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1123民初1944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调解书中人民陪审员“肖礼菊”补正为“何庚秀”。
审 判 长 杨荣超
审 判 员 舒 利
人民陪审员 何庚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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