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青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5民初1071号
原告:***,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全,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宏丽,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青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一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程美源。
被告:程美源,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青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美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青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资300000元,被告程美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1979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原告一直系被告公司员工。2018年12月7日,被告公司与原告进行了欠付工资结算,结算后即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工资欠条”,2021年1月27日,被告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股东为程美源。后原告因被告未支付工资,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故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曾 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范美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