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23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7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青神县青竹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770035-4。住所地:青神县城区北新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刘其林。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3年11月11日,公民身份号码:511130197311113827,住四川省青神县青竹乡高墩村2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神县青竹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15,475元,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50,000元,余款165,475元由被执行人***从2021年6月开始每月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本案剩余执行费2,210元己由被执行人向法院缴纳,因本协议需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债务。经合议庭合议,认为中止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6)川1123民1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进
审判员 先继业
审判员 夏建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