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2216号
原告:斯坦德技术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蓝贝智造工厂D4-4区域。
法定代表人:李发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苗苗,女,198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迁西县。
原告斯坦德技术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斯坦德技术工程(青岛)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坦德技术工程(青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斯坦德技术工程(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邴爱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 晓
书 记 员 郭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