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691执异4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经济开发区金龙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混凝土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建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抽逃出资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滨建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金龙混凝土公司与滨建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鲁169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一、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滨州经济开发区金龙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39676.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60000元,以上共计399676.5元;二、驳回滨州经济开发区金龙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滨建建筑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金龙混泥土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案号为(2018)鲁1691执333号。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7月31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滨建建筑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7日,2009年10月15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资至2000万元,由股东***个人出资,后***存在抽逃2000万元出资的行为,上述抽逃出资的行为已被已生效的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
追加***为(2018)鲁1691执33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