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1602民初43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鲁1602民初4345号民事裁定,1、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2、冻结被申请人**清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现判决驳回原告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清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