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602民初1018号
申请人滨州市滨城区鑫滨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山东滨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棒棰孙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棒棰孙居民委员会存放在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核算中心账户的款项47210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滨州市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棒棰孙居民委员会存放在滨城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核算中心账户的款项472103元,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881元,由申请人滨州市滨城区鑫滨建材经营部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