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1执1711号
申请执行人:***民育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工业路30号豪门庄园沿街综合楼114铺。
法定代表人:王健,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复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十六路601号国际大厦1号楼1505。
法定代表人:成兆河,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民育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复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21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不当得利1323144.84元及迟延履行金。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公司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民政、保险、工商总局、车辆等财产信息,2021年12月2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其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且被多案在先冻结,本案系轮候冻结,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经线上及到滨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公司纳税信息,经查,被执行公司无纳税信息。
5、通过一体化平台查询,被执行人仅在山东省相关法院涉案四十余起,且数额较大。
6、2021年9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12月1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
7、2021年12月2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相应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本案标的1323144.84元及迟延履行金,均未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621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案款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再新
审判员 李新东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