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开发区渤海三十路**龙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C5GY009。
法定代表人:王西。
被执行人:山东复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以南渤海十八路以西华商国际****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95411729L。
法定代表人:成兆河。
申请执行人滨州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复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02民初1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7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2日通过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3月15日、5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线下也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前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7000元,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602民初1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森林
审判员 王兆庆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