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执1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煤矿建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91140200110409739L,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开发区高创服务中心516号。
法定代表人:秦茂荣。
委托代理人:于海旺,山西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隆博煤业有限公司,911400000562556274,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西交口乡阳塔村。
法定代表人:张小荣。
委托代理人:张博,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煤矿建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隆博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晋10民初52号之一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凌山
审判员 杨 霞
审判员 王斌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