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煤矿建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大同市煤矿建井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26民初76号

原告:**,左云县人,住左云县,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左云县水窑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大同市煤矿建井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110409739L。

法定代表人: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同市煤矿建井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井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郑守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任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