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方圆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某某聚宏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104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方圆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强,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希望,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聚宏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勇,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庭,山东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书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庆,系山东地矿工程集体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邱集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王永宝,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向东,系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影影,系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
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方圆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聚宏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邱集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聚宏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聚宏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邱集煤矿有限公司的债权,保全金额7887702.25元,本院予以准许。
2021年8月17日,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方圆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方圆钻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聚宏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名下7887702.25元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对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解除对被申请人**聚宏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山东省地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邱集煤矿有限公司债权(以7887702.25元为限)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宰金萍
书 记 员  穆 玲